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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后服务侵害案例

  商家“三包”鱼目混珠

  去年8月12日,朱女士花六千多元为卧病在床的父亲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。液晶电视送到家后,过了几天,朱女士仔细观察时发现电视画面有亮点。她于是打电话向商家反映。三天后,商家派出人员前来检查,无果,商家同意换一台同型号的液晶电视。 然而,“福无双至,祸不单行”,更换电视的第二天,电视屏幕中间又出现一条红线。此时,朱女士要求商家退货,或更换其他型号的电视。但商家仅同意更换同型号的液晶电视,不同意退货或换其他型号的电视,但当初商场的工作人员向朱女士承诺“三包”中其中一条就是“三个月内有问题包换”。朱女士无奈之下将商场告到了消委会,得到的答案是国家对于高端电视的退换还没有一个标准,所以关于高端电视的退换货是商家各自执行,运用到实际情况那就是商家说了算,这个亏朱女士是吃定了。

  笔者按:根据1993年10月3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:

 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商品,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、更换或者退货。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。对包修、包换、包退的大件商品,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。

  通过以上一些的案例,我们还要提醒广大消费者:

  1、在保商品在包退(购机7天内)、包换(购机15天)期出现性能故障(人为因素除外)后,应及时与厂商联系,要求退换。否则,一旦错过包退换期,后患无穷;

  2、在保商品维修60天后仍不能修复,可要求厂商更换新机。

  注:文中所用图片为示意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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